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

  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在工商、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加强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中,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是,当前传销活动依然十分猖獗,拉人头式传销仍处于高发期,个别地区屡禁不止,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日趋严重,传销人员和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下岗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诱骗学生、农民、下岗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之势,传销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避免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特别警示:

  一、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二、警惕传销组织谎称“国家搞试点”、 “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的骗局,以所谓“资本运作”、 “特许经营”、 “加盟连锁”、 “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到西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

  三、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 “网络代理”、 “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为进一步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识别传销、远离传销、抵制传销,震慑传销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决定向社会公布近期查处的10起传销违法犯罪案件。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犯罪予以惩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

 

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查处的传销案例

 

广西北海“307”高额加盟传销案

  2007年3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对北海市高额加盟传销案立案侦查。

  经查,非法传销组织谎称“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北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支持”的旗号,利用所谓“资本运作”等形式,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传销人员大多是具有高学历、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人员,他们在北海市以一些高档住宅小区为据点开展传销活动,采取单独进行的方式进行“洗脑”。参与者每人交纳6.98万元“加盟”,并且宣称只要所建立的3条下线能正常发展,一年之内就可赚回1040万元(被称为1040工程),诱惑性很强,参与人员众多,严重侵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严重损害北海以至整个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形象。

  广西公安机关经过近两个月的连续作战,相继摧毁了分别以李××、林××、郭××、甘××、杨××为首的5个传销体系(涉案人员1400多人,涉案资金超过亿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刑事拘留152人,逮捕98人,扣押小汽车38辆、手提电脑24台、手机126台、冻结涉案资金3000多万元,初步遏制了北海市高额加盟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

 

EFT公司传销案

  2007年4月,辽宁省公安机关对EFT公司涉嫌传销案开展调查。

  经查,EFT公司系秦×于1998年注册成立。2005年以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购买该公司250美元商品为一套、九套为一局,每完成一局返利150-200美元。销售其公司产品首先需要到该公司网站上挑选共计250美元的EFT产品,然后将250美元,外加30美元的邮费以及26美元的银行手续费,共计306美元汇款到专门账号。EFT公司会分配给用户一个ID号,并通过快递公司将用户挑选的商品邮寄到用户家里。成为了EFT公司会员后,才具有发展下线的资格进行返利,每一个ID号只能直接发展两名下线,销售完成一局时,才能获得奖金,每周结算一次。

  辽宁省公安机关会同辽宁省工商局、辽宁省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1月4日至31日联合开展了打击EFT公司传销活动统一行动,截至2008年1月末,共收缴电脑5台,传销产品4箱、光盘宣传资料178张,冻结存款12万余元,行政处罚30人,刑事拘留6人,逮捕3人,基本摧毁了EFT公司在辽宁省的传销网络。

 

浙江衢州五老七日用品公司传销案

  2006年12月,浙江衢州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衢州市吾老七公司利用该公司系列保健品从事传销活动立案调查。因涉嫌传销金额巨大,衢州市工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7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该公司董事长肖××、总经理徐×、董事冯××等5名主要策划者、组织者,并冻结涉嫌传销资金1900余万元。2008年1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就该案的组织者肖××、徐×、冯××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05年8月,肖××、徐×、冯××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吾老七日用品公司,以所谓的“业务提成方案”(又称“A计划”)及“购物返利方案”(又称“B计划”),实则为传销方式开展传销活动,其宣称购买公司999元产品,即可成为“商务代表”,获取发展人员资格,发展会员可获取“购物红利”、“旅游基金”等奖励。至案发,该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上海四省市共发展会员4000余人,公司经营数额累计达5733万余元。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徐×、冯××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肖××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6.5万元;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6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10余万元及“伊兰特”、“克莱斯勒”轿车等物品。

 

安徽“麦罗国际”网络传销案件

  2008年6月至9月期间,根据群众举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对以香港MESUN(麦森)复合电子商务形式推销麦罗(MELO)保健品的“麦罗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立案侦查。

  经查,“麦罗国际”营销组织自称香港MESUN(麦森或曼生)电子商务公司,该组织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利用互联网销售所谓MELO保健品,进行传销活动。

  其具体做法是,经该组织会员介绍,用人民币2266元购买一套MELO保健品,即可取得会员资格,并在互联网上获得一个虚拟店铺。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会员订购的产品寄送给会员。成为会员后,才有资格发展他人(新会员)购买MELO保健品,并将新会员列为自己的下线。该组织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分别给予老会员广告奖等五种方式提成。该传销网络源于广东省深圳市,已蔓延全国达30个省市,发展会员8700余人,涉案金额达1.3亿元。

  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钟××、邱××等人在深圳市被“麦罗国际”营销组织发展成会员后,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及浙江省衢州市等地开设俱乐部、工作室,采取授课、聚会等方式,大肆宣传推销公司产品,层层发展下线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120人次,推销产品4472份,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抓获该市传销骨干人员9人(其中逮捕4人,取保候审5人),冻结涉嫌非法经营资金140余万元。五名传销骨干分子钟××、邱××、陶××、樊×、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浙江杭州太竹公司传销案

  2008年8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机关对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传销案立案侦查。

  经查,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林××、陈××伙同犯罪嫌疑人任××等人,同时招募了曾在湖北林枫公司参与过非法传销的部分人员作为经销骨干,以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及香港长和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专卖店为掩护,在各地发展经销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他们宣称在全国范围内先设立特许加盟连锁店(专卖店)再发展经销商,规定经销商在交纳定金之后,公司将按定金比例先发放产品套餐给经销商,并在若干月内分期将经销商的定金全额返还完毕,并且还将额外给予经销商一笔广告宣传费(返利)。公司还要求经销商积极发展下线经销商入会,按发展新的经销商的人头数公司给予上线经销商一定的管理津贴。公司还规定发展会员必须由两个下线同时进行发展,形成“对碰”,才能获取下线的返利。发展下线后需填写经销商登记表,公司根据表中的“引导消费人”和“直接服务人”确定上下线关系,进行管理津贴发放。

  为在短时间内形成传销规模,任××利用了其原先在湖北林枫公司时建立的传销网络和人员,以在全国各地建立专卖店为掩护,积极发展人员。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传销人员5000多人,非法经营额达1.3亿余元。

  杭州市公安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将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杭州太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林××、陈××、韩×、孟×等人抓获并执行逮捕。2009年1月,该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广东清远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2008年3月,广东省清远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的配合下,一举查获清远市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查,清远市盈草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着隶属于香港富安(国际)健康事业机构旗下的名义,采用所谓“加盟连锁”实为传销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要想加入“加盟连锁”,成为公司会员,需以780元购买公司产品一份,并按购买产品的分数划分会员等级。购买一份产品为普通会员,购买三份产品为银卡会员,购买五份产品为金卡会员,购买十份以上产品为“VIP”会员。成为“VIP”会员后,一次性交纳产品货款31200元时,可成为区级加盟连锁店,一次性交纳62400元时,可成为市级加盟连锁店。该公司声称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提成,该公司为计算各级会员发展下线及提成金额,专门设计了销售网站,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每周结算一次。

  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已在全国26个省(直辖市)发展了3177名会员和300余家“加盟连锁”店,收取款项238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716”江西、湖北传销案

  2008年7月至10月,江西、湖北两省公安机关相继破获以任×等人为最高上线的传销团伙。

  经查,江西抚州、湖北荆门两地传销组织互有联系。两地最高上线任×、朱×、朱××等人在当地均以找工作、做生意为名,先后从河北、湖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地诱骗大量亲戚朋友从事传销活动。两地传销组织均采取“五级三阶制’’的销售模式,以“香港鸿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传销活动。参与传销人员交纳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男士西装、化妆品七件套)即取得入会资格,会员以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三种形式计酬。该传销组织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发展成员数百人。

  江西公安机关于2008年8月抓获了该传销组织在抚州的最高上线朱×、朱××兄弟。湖北公安机关于2008年10月初果断出击,一举打掉当地传销犯罪团伙,并收缴大量传销用品、传销宣传资料和传销笔记本等物品。经工作,两地公安机关共抓获涉案人员80名,刑拘30人,逮捕5人,该传销组织骨干人员被一网打尽,传销组织及窝点被摧毁。

  2009年1月21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朱×、朱××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江苏南京铠鼎公司诱骗学生传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2月19日,江苏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对南京铠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铠鼎公司)涉嫌传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月22日,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传销组织者王××、梁××予以刑事拘留;3月7日南京市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发现,铠鼎公司名义上是南京××大学学生梁××开办的,实际为王××所控制。自2005年开始,王××借在南京推销IP电话卡期间,了解到一些大学生急于打工赚钱,遂与推销IP卡过程中结识的大学生刘×打着“南京大学生创业联合会”(未经登记注册)的幌子,发展在校大学生传销电话卡。为了便于欺骗学生,进一步扩大传销网络,2006年9月18日,王××与其一起从事传销的大学生梁××等人一起,登记注册成立了铠鼎公司,打着以创鑫俱乐部发展会员、销售会员“KING卡”和项目合作等名义,收取150-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先后在南京多所高校发展在校学生从事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公司先后骗取“入门费”等费用535024元,涉及在校大学生800余人。

  江苏省工商局、南京市工商局依法对铠鼎公司的传销行为做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2008年12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梁××有期徒刑3年。

 

北京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传销案

  北京市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开始在北京市延庆县采取会员制的形式销售“鸿丽”牌久久元生液等产品。其具体运作方式为:顾客购买产品后,才能成为公司会员。会员分为六种:普通卡会员660元、铜卡会员1980元、银卡会员4620元、金卡会员9900元、钻石卡会员13200元、超钻石卡会员33000元。奖励方式分为业务提成、服务津贴、投资分红等,服务津贴以提取五代以内会员销售额30%至5%作为奖励,规定每级会员只有发展一对下线会员才能得到“对碰”奖金。至案发,北京市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已达780余万元。

  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经调查后认定,北京市顺兴鸿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的规定,已构成传销行为。因数额巨大,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陕西渭南××宾馆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案

  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4月21日,陕西省渭南市工商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临渭区××宾馆会议室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375人打着“日晖公司”分享会的名义正在从事传销活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将查获的4名传销骨干分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临渭区××宾馆在没有核实举行集会活动的人员及活动内容的情况下,收取1200元费用并为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提供活动场所,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渭南市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200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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