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物业企业管理模式 加强保安监管工作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始终高度重视保安工作,保安工作的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随着保安工作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如何创新管理模式,加强保安监管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已成为新课题。为此,湖南省公安厅围绕“创新重点单位、重要目标、重要部位及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进一步严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思路,根据“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设想,组织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保安监督科有关人员集中时间积极创新物业企业管理模式,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

  充分调研,认识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的重要性

  近来年,湖南省物业行业发展迅速,物业企业遍布城乡各个角落。从小型配套到大型公建,从单门独院到大型社区,从单一类型物业到综合性服务,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物业类型。绝大多数物业企业在其服务区域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重要部位守护等保安服务工作。据调查,目前全省有物业公司6597家,其中一级企业112家、二级企业1573家、三级企业4912家。长沙市的物业从业人员15万余人,其中物业保安员5.5万余人;服务区域达7500个。

  这些快速发展的物业企业,绝大多数设有保安服务项目,承担了大量重点单位、重要目标、重点部位以及大量居民住宅物业服务和安全守护,某些大型物业服务区域甚至已经具备社区功能。可以讲,物业企业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服务区域的安全;而服务区域的安全,又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治安秩序的平稳。但调研中发现,这些物业企业的管理参差不齐。因此,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主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虽然《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但就物业企业而言,对其履行维护服务区域内治安秩序的职能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且物业企业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的人员都以物管员身份存在,导致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缺乏专业部门必要的安全培训、指导、管理。加之湖南省大多数物业从业人员及保安人员是进城务工人员和企业下岗、待业人员,且低龄和老龄居多,大多数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组织纪律性、法制观念弱、安防意识低,大多数物业服务区域门卫登记,巡逻防范工作形同虚设,物业服务区域案件居高不下,甚至物业人员打伤业主、业主打伤物业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更应加强对物业企业治安监督管理。

  我们知道,物业企业服务区域是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细胞,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广大人民群众最期盼的是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如果居住或工作的物业小区治安秩序不好,基本安全得不到保障,群众就会失去安全感,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无从谈起。我们只有提高认识,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重点监督管理单位,强化监督管理措施,才能促使这类物业企业充分履行保安职责,确保服务区域的平安,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实事求是,分析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的可行性

  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保安从业物业企业作为保安从业单位纳入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范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保安服务和保安从业单位的内涵:“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保安服务;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物业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的物业企业属于保安从业单位。第三条、第三十六条又分别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活动、保安从业单位具有监督管理职能。这些规定,为将保安从业物业企业列为治安重点监督管理单位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在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通过督促指导内部单位及其责任物业企业保安人员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各种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地确保了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安全防范机制。特别是去年以来,在贯彻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物业企业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增强了其履职能力和水平。物业企业已成为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物业保安人员已经成为群防群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所有这些,都为下阶段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打下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维护社会治安,确保一方平安,警力不足一直是困绕公安机关的瓶颈性问题。而保安从业物业企业从业人员多、服务区域广,且组织结构相对固定、发动能力相对较强。将这些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社会力量的组织动员能力,能较好的解决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同时,由于绝大多数物业企业具有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两项职能,这些企业掌握了其服务区域内大量基本数据,包括业主和租居户的家庭成员数量、姓名、职业、电话、所住楼栋、经济状况等动态信息。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为采集基础信息、加强物业区域治安动态管理搭建了有利平台,创造了便利条件。此外,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其实质只是对其所服务的重点单位、重要目标、重点部位以及广大居民住宅区治安保卫工作模式的调整,将公安机关直接监督管理区域治安的职能转变为由公安机关指导、监督物业企业加强区域安全管理的模式,进一步理顺了对物业企业服务区域治安监督管理的体制,并不需要另外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财力。把物业企业管理纳入保安重点监管工作中,不仅法律上有依据,事实上有基础,更主要的是管理上有优势,是完全可行的。

  努力践行,增强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的操作性

  认识了将物业企业管理纳入保安重点监管单位的重要性,分析了将物业企业管理纳入保安重点监管单位的可行性,下一步,应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为了减少操作的失误,确保其良性运行,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落实工作方针。

  一、依靠政策规范管理。为了将物业企业管理纳入保安重点监管单位的工作做好,首先必须有政策的支持,要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物业企业、物业保安员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要求,实行公安机关报备管理制度,在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支持下,将物业企业备案工作与资质审批工作结合起来,规定物业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发证机关颁发服务许可证资质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企业一律到市州级公安机关报备,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州局、分县市局、派出所三级管理模式,对企业在服务区域开展治安防范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特别对于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保安服务的人员,一律纳入单位自建保安进行管理,由市州级公安机关负责考试、审查、发证等工作,由市州级、县市公安局、派出所分级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层层明确责任,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监管到位,从而使管理日趋科学、规范。

  二、依靠管理提高素质。制定政策除了规范物业企业的管理外,最关键的是要通过规范管理的形式来提高保安人员的素质。一是要求物业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范的行业培训,在提高治安保卫能力水平的同时,提高他们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遵纪守法、文明服务的意识以及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二是严格保安员等级评定制度,认真做好保安员考试发证和保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是规范监督管理,物业保安员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考试、审查、发证;统一着装;统一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管理。四是规范用工行为,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严防侵害保安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五是坚决取缔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的物业企业,坚决查处无证上岗保安人员,坚决处理保安服务违法案件。六是规范工作考核,制定一系列考核细则,促进物业企业充分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实行末位淘汰制。通过落实这些管理措施,从而达到提高物业企业保安整体素质的目的,使物业企业保安更好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地方治安。

  三、依靠素质强化责任。提高素质,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责任。根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决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还可以将物业企业作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全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综合治理考核与其所服务的重点单位、重要目标、重点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实行责任捆绑,同奖同罚,严格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促进物业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范,提高社会责任感。物业企业保安人员除了负责看护区内的巡逻守卫外,还应当做好服务区域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员的登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各种涉及社会治安隐患的信息;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此外,由于物业企业服务区域人财物相对集中、出入人员相对频繁,进出人员漏管失控现象相对普遍,各类案件时有发生。为提高对物业企业服务区域治安的动态管控,各物业企业均应建立服务区域信息系统,逐步在服务区域安装“信息化门禁系统”,及时记录呈现出入人员的活动轨迹,为公安机关开展网上追逃、加强实有人口管理提供帮助。通过这些措施,物业企业保安不仅能干好本职工作,还能很好地履行他们的社会责任,物业企业也就真正成了公安系统“收集信息的触点,联系群众的结点,群防群治的支点”。

  四、依靠责任保证效果。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使这项工作卓有成效,首先要有政策的支持,其次要在规范管理上做文章,其三要在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其四要在强化责任上求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效果。调查发现,凡管理规范、员工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物业企业,其投诉率就低,出现偷盗、打斗的事件就少,社会治安情况就相对较好。由此可见,将物业企业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监督管理单位,对规范行业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责任意识有很大作用,其效果就不言而喻了。

  (作者帅路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内保支队主任科员、谭顺艺系长沙市公安局内保支队保安管理监管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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